安顺市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共23项) | ||||||||||
行政许可(2项)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 主体 |
处理意见 及理由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对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6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法规科、派驻政务中心综合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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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利用未开放档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原非行政许可清理事项 |
行政处罚(5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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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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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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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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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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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1项) | ||||||||||
1 |
行政征收 |
破产企业档案保管费的收取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字[1998]6号)第11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档案局法规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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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1项) | ||||||||||
1 |
行政确认 |
重要档案的登记 |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15条 |
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贵州省档案条例》第15条; 2.《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 3.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档案局业务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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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项) | |||||||||||
1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第7条、第16条第1款、第2款,《贵州省档案条例》第6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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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1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贵州省档案条例》第2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 |
法规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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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12项) | |||||||||||
1 |
其他类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已开放档案、复制档案馆档案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2.《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 |
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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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开放档案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管理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贵州省档案条例》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贵州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黔档通〔2008〕46号) 《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6号)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业务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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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对馆藏控制使用范围档案开放与利用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国档发[1991]28号)第9条第一款;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3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9条第二款; 2.《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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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对开放、销毁档案的鉴定 |
《档案馆工作通则》(1983年4月26日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3〕14号发布,自1983年4月26日起施行)第14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3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档案馆工作通则》第14条; 2.《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3条; 3.《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 4.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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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4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9〕2号)第6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发〔1999〕2号)第6条;2.《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 3.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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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 |
对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的批准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四条; 3.《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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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接收、保管接收范围各单位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并依法提供利用 |
《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 国办厅〔2009〕39号)第4条、第9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办 国办厅〔2009〕39号)第4条、第9条、第18条、第23条、第24条; 2.《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7条; 3.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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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 |
对档案馆档案原件定期借出馆外的审核 |
《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1983〕14号)第21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档案馆工作通则》(国档发〔1983〕14号)第二十一条。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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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对馆藏期满档案开放的批准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第3条 |
安顺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三条; 3.《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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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类涉密档案,根据需要认为有必要提前开放的,应当向原档案形成机关、单位发出要求提前解密的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的6个月内作出答复,未予答复的,档案馆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4条、第5条 |
市档案局 |
保留 |
1.受理申报2.审核3.决定4.事后监管 |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5条; 2.《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 3.根据行政权力工作流程确定各阶段责任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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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对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利用已开放档案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2条、《贵州省档案馆档案利用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
市档案局 |
保留 |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贵州省档案馆档案利用安全管理规定(暂行)》全文;4.《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13条。 |
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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