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参加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和档案人员培训工作。
四、监督、指导全市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六、收集和接收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七、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档案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