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日期:2019-08-07 10:05来源:安顺市档案局 点击量:4次字号:[小中大][我要打印][关闭]视力保护色:
索引号:GZ000001/2019-14283发布机构: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日期:2019年08月07日
文号:信息名称: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中国公民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一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进行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六十一条 |
档案管理科、派驻政务中心窗口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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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立案阶段责任: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三十一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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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㈡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贵州省档案条例》第十四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九条。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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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问价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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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奖励 |
对向国家捐赠档案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7年主席令第57号)第十六条第三款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贵州省档案条例》(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三条。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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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权限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进行等级。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7 |
其他类 |
对台、港、澳同胞和华侨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以外的其他开放档案的审核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第7条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三十天向国家档案局或有关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2号)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
省政府法制办2015-1号公告事项 |
8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档案管理科 |
局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